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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1月7日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7日。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月6日下午3:00至2015年1月7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地点:贵州省贵阳市百花大道41号公司本部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马世春先生
6、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分别于2014年12月17日、2014年12月31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4名,代表股份287,684,6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7.0984%。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1名,代表股份255,880,4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2.997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31,804,2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1013%。
8、公司7名董事、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和贵州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1、关于实施特种轮胎异地搬迁技术改造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7,638,46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558%;反对30,046,23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44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即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2,193,561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4260%;反对30,046,23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7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7,681,76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2,92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即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2,236,86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2,92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表决结果: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见巨潮资讯网)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贵州智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包洪臣、周廷伟
3、出具的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所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贵州智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