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规定,轮胎经销企业不应销售不能理赔的轮胎,
而依据相关规定按轮胎胎侧生产日期计算三年内,或经销企业(指终端零售商)将商品售出一年内为理赔有效期限,故出厂三年以上的库存轮胎不属于正常售卖的轮胎范围。
商户在销售此轮胎时并未如实告知消费者生产日期等信息,存在欺骗行为。最终,经高新区市监分局调解,由该商户折价退还消费者。
库存轮胎是指已经生产出来,但没有销售出去的轮胎。通常来说,这些轮胎还可以进行销售。
但是要注意卖家在销售此类轮胎时也一定要明确告知消费者,在没有质量问题以及消费者知情并愿意购买的情况下给予适当折扣进行销售。否则将会构成欺诈,要依据法律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轮胎老板也要注意的是,库存轮胎如果时间过长,可能会出现老化限制使用等问题,常年来,轮胎店、经销商作为被压货的一方,库存压力极大。
为了使轮胎保持良好的性能,轮胎经销商以及门店要正确存放轮胎:
一、轮胎不怕放但怕晒,长期日晒轮胎容易光氧老化、橡胶发硬变脆、开裂,国家标准规定,轮胎应存储在避免阳光直射、通风、清洁、干燥的库房,室温-30℃—-10℃,相对湿度50%-80%为宜。
二、轮胎库房不宜接近有发电设备或其它产生臭氧的设备,以防轮胎加速氧化。
三、轮胎存储环境应避免出现油品、酸碱等化学物品,避免橡胶改性变质软化,失去原有的物理特性。
四、成套包装的轮胎存放需垂直放置于货架上,且货架底部离地面至少10厘米,并定期移动放置支点,避免出现变形。
五、轮胎不宜平放堆叠,如万不得已时,堆叠应不超过5条。需要注意的是,堆叠方式只适用于短期存储,长期存储仍需放置于货架上。
六、轮胎存放需避免高温和高湿的环境,高温容易发生火灾,高湿容易使轮胎钢丝锈蚀。
各位轮胎老板除了要合理备货,加快库存消化之外,还有一个就是做好轮胎保存。2-3年内库存且储存条件良好的轮胎,如无明显损耗、无裂痕,是可以进行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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