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关于大气环境法律法规和技术性标准,以及欧盟《轮胎再生橡胶标准》、欧盟REACH法规、ROHS指令等制定的自律标准,对E系轮胎再生橡胶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标志、贮存和运输进行了规定。
标准将多环芳烃指标分为Ⅰ类(200 mg/kg)、Ⅱ类(400 mg/kg);调整了100℃加热减量指标和密度Ⅰ级、Ⅱ级指标。加热减量指标调整前为1.00%,调整后为1.20%;密度Ⅰ级指标调整前为1.160再生橡胶,自律标准,E系,调整后为1.180再生橡胶,自律标准,E系;密度Ⅱ级指标调整前为1.180再生橡胶,自律标准,E系,调整后为1.200再生橡胶,自律标准,E系。同时,还特别强调了对轮胎再生橡胶产品中多环芳烃和有毒有害物质、橡胶烃含量、炭黑含量及已有7项物理、化学技术要求进行检测评定,并将化学分析指标、物理性能指标分成3个等级。参照GB/T 13460-2008《再生橡胶》中的7项参数,对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进行了修订采用,并对其中密度和门尼黏度的试样制备提出了统一要求,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