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迪马克轮胎(青岛)有限公司与山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盾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纠纷一案,判决结果出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驳回青岛迪马克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诉讼费11752元、保全费4496元,共计16248元,由青岛迪马克公司负担。
青岛迪马克公司的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一、二案件受理费,由永泰公司、盾轮公司负担。
该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基础交易模式错误,判决缺乏证据支持,认定事实不清。而永泰公司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有明显的侵权恶意。
永泰公司和盾轮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青岛迪马克公司的上诉请求。
青岛迪马克公司此前的一审请求包括,永泰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侵权商标的轮胎,并销毁该类库存,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795165元等。
一审法院认为,永泰公司及盾轮公司并未侵犯青岛迪马克公司的涉案商标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调查认为,永泰公司生产的涉案商品未在中国境内销售,在涉案商品上使用“DMACKGRIPPA”商标的行为,获得了商标权人的授权,不具有主观过错。
此案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青岛迪马克公司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调查后,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其上诉。
来源:(轮胎世界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