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龙川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闹上法庭。经法院审理,安徽龙川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败诉,被责令归还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0万元。
据了解,双方分别于2014年8月21日、2014年9月22日签订《买卖合同》各一份,约定安徽龙川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向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购买PVC电缆料,交货地点为高新橡塑公司所在地仓库,付款期限为2014年12月31日前付清货款。
合同签订后,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供货义务,但是安徽龙川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足额付款。2015年7月,经安徽龙川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核对确认尚欠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万元货款未付。
法院认为双方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安徽龙川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未按约定足额支付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是导致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令安徽龙川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立即向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0万元,并承担相应逾期利息7000元。
(来源电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