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一份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的案子不但没赢,还额外承担了上诉案子的受理费2095元。轮胎世界网从判决书了解到,这是一期关于工伤赔偿的案件。
在风神搬轮胎伤了手
2014年11月5日,家住河南省太康县的白高永把风神轮胎告上法庭,要求风神轮胎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等共计91800元。
经法院查明,2014年7月15日,白高永在风神公司装卸轮胎时,其右手被挤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白高永右手拇指末节缺损,右手第五指近节指骨骨折。
判决书显示,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世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在2014年7月1日签订《风神轮胎郑欧专列合作协议》,委托后者提供风神出口货物在郑欧专列的物流服务。河南世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将其中的短途运输委托给了郑州国际陆港开发有限公司,白高永即在这个环节从事运输经营。
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并未在装卸货物的车辆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且未明确拒绝白高永的帮工行为,故酌定风神对白高永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应赔偿其46691元。
风神不服判决 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后,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不存在帮工关系。白高永与郑州国际陆港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是委托合同关系,原审并没有查清。
白高永是在履行其与郑州国际陆港开发有限公司的合同过程中受到的伤害,与风神之间没有直接关系,即使有所谓的“帮工”,也是在为运输方的权益在“帮工”。
其次,即使有所谓的“帮工”,风神在登车桥设置了醒目的安全警示标牌,并且工作人员也对白高永进行了告知,并没有过错。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认为,白高永受伤的原因是因为其私自接近作业现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其对受伤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另外,风神称,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投保有公众责任险,并已向保险人报案,即使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应当由保险公司来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对白高永在风神轮胎公司处受伤一事并无异议,风神轮胎公司当庭认可,装卸货物是该公司的责任,故白高永帮忙装卸货物属于义务帮工,因帮工而受到的伤害理应得到相应的赔偿。
二审法院最终驳回风神轮胎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95元,由上诉人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来源轮胎世界网)